全新的2014/65/EC號指引(“MiFID II”)和(歐盟)600/2014號法規(“MiFIR”)為報告由EEA投資公司執行的MiFID II下金融產品交易提出了新要求。(“MiFIR交易報告”)
誰受MiFIR交易報告要求約束?
所有歐洲經濟區(“EEA”)投資公司均受新規約束,須在MiFIR覆蓋的金融產品交易執行的一個工作日內報告所有交易。
盈透證券(英國)有限公司(“IBUK”)將向所有符合EEA投資公司定義的盈透證券集團(“IB”)客戶提供協助,使其遵守新規要求。
除了使用IB平台的綜合經紀商(其所有下屬客戶的頭寸都保有在一個或多個綜合賬戶中)外,所有作為EEA投資公司的IB客戶都可選擇要求IBUK代其履行報告義務。IBUK將通過法規要求的兩種不同的報告機制代客戶報告,即增強版交易報告和委託交易報告。
增強版交易報告
根據委員會委託監管條款(歐盟)2017/590第4條的規定,若IBUK將EEA投資公司(“定單傳遞公司”)提交的定單之詳情納入了其自己的交易報告,則定單傳遞公司可免於報告此類交易。
增強版交易報告僅適用於EEA投資公司代表其客戶就IBUK提供服務的金融產品提交執行指令的交易(比如,財務顧問、基金經理或介紹經紀商賬戶為其客戶子賬戶提交定單)。
委託交易報告
委託交易報告是IBUK向EEA投資公司提供的服務,幫助後者報告其提交的所有其他交易。
這包括投資公司通過其自營賬戶下達的交易、根據客戶給出的全權委託指令提交的交易、以及IBUK不作為服務經紀商的金融產品之交易(即,由另一家IB關聯公司擔任服務經紀商的金融產品交易)。當交易是由投資公司的客戶直接提交時,委託交易報告不適用。
此類報告將被提交給賬戶“法定住所”的國家主管部門(“NCA”),其中“法定住所”在啟用了委託交易報告功能的賬戶的法律實體識別信息下記錄(如,若投資公司的法定住所是荷蘭,則交易將被報告給金融市場管理局(AFM))。
客戶只需與IBUK簽署一份協議即可同時覆蓋增強版交易報告和委託交易報告。
鑑於IB可能沒有非披露介紹經紀商下屬客戶的完整身份信息,作為非披露介紹經紀商的投資公司不會收到以上電子表格,除非他們主動聯繫IB的客戶服務部門,請求使用IBUK的增強版交易報告或委託交易報告服務並提供相應的信息。
IB平台上作為綜合介紹經紀商的EEA投資公司無法使用增強版交易報告和委託交易報告服務。
使用IB的增強版和委託交易報告服務的EEA投資公司需簽署相關法律協議並提供以下信息:
新規將如何影響IB賬戶管理和定單輸入系統
提交交易報告所需的某些信息可能視單個定單而不同,也可能要求提交交易的人提供信息。因此,IB已升級了IB賬戶管理系統及定單輸入系統,使交易者得以提供所需的信息。
想要使用IB增強版和委託交易報告服務的賬戶應指定經授權的交易者,並提供做投資決策的算法的ID列表。
賬戶管理中列出的交易者和算法會在提交定單時於交易者工作站新增的下拉列表中顯示。該區域會顯示賬戶管理中選擇的默認值。客戶可在下拉列表中選擇其他值。
IB交易者工作站將允許啟用了增強版和委託交易報告功能的賬戶下經授權交易者就提交的特定定單選擇公司內負責做投資決策的個人或算法。
注 :常見MiFIR定義和條款列表,請見KB2980
注意:以上信息不作為全面窮盡式指南,也不是對法規的權威性解釋,而是對MiFIR交易報告義務的總結。